2021年《民法典》實施與你我生活息息相關
一、守護國旗國徽尊嚴
新修改的國旗法規定,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
新修改的國徽法明確,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之情。
二、新修訂的國防法
新修訂的國防法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修訂后的法律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防活動中的指導地位,明確宣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御性國防政策”。新增全體公民增強國防觀念、強化憂患意識、提高國防技能等內容,進一步體現了中國國防的全民性。
三、個稅扣繳新變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四、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等9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扎實推進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自1月1日起,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城市建成區的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餐飲打包外包服務以及各種展會活動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但暫時不禁止連卷袋、保鮮袋和垃圾袋。
五、與塑料吸管說“再見”
2020年初,國家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到2020年底,全國范圍餐飲行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全國塑料吸管禁令生效。
六、化妝品廣告不得宣傳療效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網站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并接受社會監督。嚴禁化妝品標簽標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等。
七、第二批抗癌藥等原料零關稅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印發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883項商品進口暫定稅率低于最惠國稅率。其中對第2批抗癌藥和罕見病藥品原料,特殊患兒所需食品等實行零關稅,降低人工心臟瓣膜、助聽器等醫療器材及乳清蛋白粉、乳鐵蛋白等嬰兒奶粉原材料的進口關稅。
八、1月20日起全國鐵路將實施新的列車運行圖
2021年1月20日零時起,全國鐵路將實施新的列車運行圖,增開旅客列車325列,主要貨運通道增開貨物列車114列,鐵路客貨運輸能力進一步提升。
九、更好保障退役軍人權益
退役軍人保障法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軍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關心、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
退役軍人待遇如何確定?這部法律規定,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同時規定,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十、我國鼓勵外商投資這些產業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其中,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增加呼吸機、ECMO、監護儀、PCR儀制造,在線教育、在線醫療、在線辦公系統開發與應用服務,第五代移動通信技術研發與應用等65條、修改51條。
十一、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國將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對于違反相關規定,將境外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根據《固廢法》等法律法規,由海關責令退運,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承運人對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二、新能源汽車等免征購置稅
《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1月1日(含)后購置的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已繳納車輛購置稅但未辦理退稅的,2021年1月1日后退還已繳稅款。
十三、國六排放標準正式全面實施
11部門聯合印發《關于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調整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輕型汽車(總質量不超過3.5噸)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限值生產過渡期截止時間,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進口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目前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銷售和注冊登記。未經批準,各地不得提前實施國家確定的汽車排放標準。
十四、這兩項證明取消!簡化在港澳臺學習人員辦事程序
教育部發布公告,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學習證明》。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不再受理開具申請。證明取消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在港澳臺學習人員提供的港澳臺院校錄取材料、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等認定人員身份和經歷。
十五、休養生息!長江干流等重點水域將實行10年禁捕
農業農村部制訂《進一步加強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和退捕漁民安置保障工作實施方案》,方案要求,確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兩湖、七河”)等重點水域實行10年禁捕,鞏固332個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捕成果。
十六、全國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
國務院印發《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將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以及應收賬款質押等七大類動產和權利擔保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當事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十七、國家推進教育、衛生健康、供電等信息公開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或修訂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領域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重點推進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公共屬性較強、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與服務對象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需要重點加強監管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